海外华文媒体传播中华文化新路径浅探******
顾时宏
中国总理周恩来1955年出席印尼举办的亚非会议时,提出了国与国之间外交应该遵循求同存异的“五项基本”和平相处原则。60年后的2015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万隆亚非会议纪念大会时,再次重申了他在2013年访问印尼时倡议“一带一路”合作要做到“五通”,指出“国之交在于民心相通”。
习近平主席2021年11月19日在北京出席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把同共建国家人民“心联通”作为重要基础,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深入阐释共建“一带一路”的理念、原则、方式等,共同讲好共建“一带一路”故事。
国之交在于民相亲。只有让双方民众真正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传统,才能从求同存异的层面消除误会,实现双方稳定发展。
中华文化“走出去”的过程,既是中国故事对外传播的过程,也是中外文明交融互鉴的过程,既是提升中国文化影响力和感召力,同时也是在主动进入多元文化和世界文明语境的过程中,去创新性地阐释中国文化的基本价值。
作为肩负传播中华文化桥头堡的海外华文媒体,在当今“西强我弱”的话语体系的环境下,如何适应新形势、传播方式的新变化,在蜕变转型中开辟新路传播好中华文化,讲好中国故事,是华文传媒面临的迫在眉睫的问题。
新形势下海外华文媒体的担当
在中国推行“一带一路”倡议和致力提升国际话语权的过程中,海外华文媒体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海外华文媒体主要分布在60多个国家,主流的华文媒体有400多家。只有把握媒体的话语权才能推动国际合作,实现合作共赢。
新时代,国际话语主导权的争夺是一场看不见硝烟的战争。时至今日,国际舆论中的“西强我弱”、“西攻我守”格局仍未改变。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和综合国力的不断强,中国需要在“走向世界”中,塑造全新的中国新形象,对外宣传介绍中华文化价值观、中国智慧、中国道路,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离不开海外华文媒体和 6000 多万华侨华人的共同参与。
华文媒体一直是华侨华人与中国沟通交流的重要纽带和桥梁,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重视。华媒和华侨华人具有融通中外的优势,肩负向世人宣传“一带一路”规划、理念、政策、讲好中国故事、引导国际舆论、引导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沿正确战略轨道运行的重任。中国故事讲好了,华媒的传播效应就会逐渐深入民心,公信力和影响力也必然得到提升,国际话语权也会不断提升。
海外华文媒体面临的挑战与优势
当前,海外华媒在讲好“一带一路”中国故事的路上面临诸多挑战:出于政治和意识形态上的需要,西方媒体仍喜欢用预设立场和“标签式语言”描述中国,或通过议程设置淡化“一带一路”影响,或依照固有框架对中国“一带一路”进行扭曲不实报道,使得国外很多人对“一带一路”有诸多误解和偏见。在西方舆论主导的世界里,如何向世界展示一个真实、全面的中国,是所有海外华文媒体的责任。
“一带一路”是中国政府为了解决和平发展以及共同发展而提出来的,是中国领导人的智慧结晶。但是一部分国外学者却质疑“一带一路”的发展动机不纯。如日本《外交学者》杂志副主编蒂耶齐发文称,这是“珍珠链”的变相发展。更有人认为,中国是打着“一带一路”的旗号,让中国的一些过剩产能走出国外。一部分西方国家标签化中国,淡化“一带一路”带来的良好影响,扭曲“一带一路”的效益,为此给许多国家的民众带来了偏见以及误解,一些企业家在道听途说了不良言论之后,放弃了与中国的合作。
所以,向世界展示一个真实的、立体、全面的中国,是华文媒体肩负的责任。海外华文媒体了解国外社会经济形势,也熟悉中国国情,与当地的社会关系良好,更容易产生亲和力,传播的消息可信度更高。海外华文媒体应该积极主动地为“一带一路”发声,宣传“一带一路”的美好构想、光明前景、互利共赢、可信度高、有效性好等内容。同时也需要密切关注中国的发展,对西方媒体的扭曲报道予以批驳,在维护中国国际舆论形象的同时也是在为媒体自身树立良好的形象。为此,海外华文媒体的功能绝不仅限于联络、沟通当地华人,也不仅是让世界更多的华人了解当地,华文媒体的优势更不仅仅限于“华文”。
因此,作为海外的华文媒体,眼光不能够只局限于“华文”或者“华人”这个圈子,而应当“走出去”,与当地主流社会加强沟通,甚至是开展当地主流语言的新闻消息播发、宣传。这不仅是让当地主流社会了解中国,更重要的一点是,这可以为当地华人融入主流社会提供更好的舆论环境,让华人真真正正能够安心、舒心地在当地长期生存,可持续地发展下去。笔者认为,借助海外优秀华文媒体的力量和影响力,同时通过当地的主流媒体,去讲好中国故事,不失为一条合作共赢的捷径。
如印尼的《国际日报》作为印尼最大的华文报纸,不仅在印尼通过中文,而且通过印尼文和英文报刊,以及网络大力报道“一带一路”与印尼相关行业的发展,两国在基础设施和能源等许多领域的合作,以及在人文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充分报道中国企业和人民与各国企业和人民密切交往中许许多多美好动人的故事。该报在美国的《国际日报》开辟和介绍中国各地区的 16 个英文专版,通过《洛杉矶时报》等主流媒体,发行到主流社会。通过多种渠道,客观、公正、全面地报道中国的发展变化,拉近当地人民与中国人民的距离,促进中国企业与当地企业的更好合作。故而,在时代使命和责任面前,华文媒体加强和各国主流媒体的合作,引导当地主流媒体参与宣讲“一带一路”是必须要走的一条路。如西班牙华文报《欧华传媒》与西语世界最大的通讯社埃菲社签了战略合作协议,让西方主流媒体帮助我们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华文化。又如在南欧的《中希时报》华文报,在 2015 年增发了希腊语版。这每周 8 个希腊语版,使《中希时报》能够有机会和有条件跻身希腊主流社会,用当地语言向希腊人介绍旅希侨界,传达他们的呼声和诉求。同时,也让希腊各级政府部门从中了解中希双边合作情况,用希腊语讲好中国故事。
如今,很多国家的华文媒体已经尝试双语出版,这将打破海外华文媒体只为海外华人服务的狭隘局面。当住在国的民众看到一份自己可以看得懂并且与自己身边事相关的双语华文报纸或一档电视节目时,华文媒体的受众面将会迎来一个重大突破与转型。传播中华文化、促进中外政府与民间交流合作的力度将会得到进一步加强与提升。
为中企造福当地发声 用历史故事促进民心融通
笔者认为,海外华文媒体在宣介“一带一路”方面也应遵从“惠及当地民生,互利共赢”的宣传重点,应让更多的当地民众了解“一带一路”能够为他们带来哪些益处,能够为他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向好的改变,应特别杜绝“内宣外用”的现象,应以消除当地民众疑虑、为当地民众谋福祉为首要职责。
比如,全印尼最大的铝矿冶炼厂青山工业园在开放合作过程中,关心周边民众的福利,帮助他们搞副业、脱贫的各种活动已在当地产生正面的积极影响。青山工业园区是习近平主席2013 年访问印尼时,在两国领导人见证下签署的中国印尼重大合作项目之一,工业区建成后就业了周边大批老百姓,并为周边民众免费提供电力、医疗等便民善举,获得当地政府和百姓好评,可赞的还有中国青山企业的到来,一直注意保护当地的青山绿水。笔者曾深入该工业区采写了《种下和谐,收获共赢》通讯报道,对当地媒体污蔑工业园开发带来环境污染进行了驳斥。
历史上,郑和七下西洋,“依靠的不是坚船和利炮,而是宝船和友谊”。下西洋来到印尼的郑和,给印尼人民带来的是友谊、文化、经济和繁荣,他给印尼人民留下了丰厚的穆斯林文化遗产,也给中印尼友好关系打下传统友谊基础。
尽管由于种种原因,印尼 60 年代后发生过几次排华事件,但随着中印尼恢复外交关系,中印尼关系已发展成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国政府的“一带一路”倡议和印尼政府提出的建设海洋大国有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共同愿望不谋而合。近年来,中印尼宗教、教育、文化交流合作频繁,进一步促进了两国人民的了解,加深了两国人民的友谊。
中印尼合作的顺畅得益于民心的相通共融。印尼民众对中国文化传统和中国故事挺感兴趣。如雅加达的话剧院每月都用印尼语上演中国历史话剧,包括《薛仁贵》、《三国演义》片段。笔者认为,要深耕细作民心相通的工作,中国的话剧院、歌舞剧院应加强和印尼喜欢中国传统文化方面的合作和交流。历史上,中国与印尼的人文交流频繁,比如郑和下西洋时,这位穆斯林航海家对印尼伊斯兰文化的传播产生过极大影响。郑和访问印尼时,在三宝垄留下的三宝洞文物遗址,随行的中国公主嫁给了印尼当地土豪的故事;比如巴厘岛上中国姑娘江金花和当地土豪喜结连理的故事;比如井里汶的中国姑娘故事;比如日若皇宫里的中国瓷器、花瓶、中国茶的故事;比如苏门答腊岛上占碑省的千年佛塔遗址里记载中国唐朝佛教义净高僧于7世纪曾到过那里传授佛教开坛讲经的故事等等,这些故事被当地华人经营的巴厘岛动物园大型歌剧院改编成歌舞剧每天上演,感动着无数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中华文化骨子里的与人为善,睦邻友好,合作共赢的价值观也随之深入民心。
每年的6月底是郑和访问印尼三宝垄的纪念日子,三宝垄的民众都要举办纪念郑和下西洋的周年庆祝活动,包括用印尼语表演重现郑和当年到访三宝垄的情景,当地军人表演舞龙,抬郑和塑像沿街游行等群众文化活动。
由印尼泗水华人发起兴建的“郑和清真寺”目前在印尼各大城市已建起 14 间,对促进和印尼穆斯林民众了解中国文化,促进民心相通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民心的相通也助力了我国在海外兴建的第一条完整高铁——印尼雅万(雅加达至万隆)高铁的顺利建设。
新时期华文媒体用转型升级讲好中国故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际舆论格局目前“西强我弱”,我国新闻媒体国际传播能力还不够强,声音总体偏小偏弱。我们在国际上有时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
中国新闻社副总编辑陶光雄认为,转型发展是媒体永恒的命题,海外华文媒体也不例外。现在海外华文媒体一谈到新媒体转型,想到的就是在微博、微信、抖音等开账号,这些虽然是海外华侨华人的主要应用,但毕竟是国内的中文新媒体平台,受众也只是中文读者。在这些平台上扎堆用力,也算是一种“内卷”。因此,要鼓励和引导海外华文媒体向外语、海外社交平台延伸,充分发挥他们在外的特殊作用。
那么,海外媒体如何抓紧转型升级创造性地传播好中华文化、讲好中国故事?
曾任中国传媒大学校长的胡正荣认为,国际传播要做到更有效,需要做到:一是要具备国际观。一条新闻即使是内宣,也要充分考虑发布后在国际上会产生哪些影响。二是要有良性的国传运行体制和机制。三是要启用大量具有丰富海外经验、熟悉现代国际传播的人从事国际传播工作。比如今日俄罗斯(RT)电视台。它在开台的时候聘请了大量长期在美国生活、有俄罗斯背景的人,这奠定了 RT 的成功。海外华文媒体也要有这样的魄力,对国外的记者也可以适当用一些,因为他们更了解国际通行的话语体系。
中共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加强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因此海外华文媒体的国际传播也要全媒体出击,要充分利用海外的社交媒体,比如在 Facebook、Twitter 等海外社交平台上充分发声。不仅要有官方媒体的声音,更要有民间的声音、网友的声音。同时讲故事要多元化,可以有高大上的内容,也一定要有小故事。通过普通人感知自己身边的故事讲中国故事,更有吸引力和感染力。如李子柒就是用亲力亲为的视频故事让西方了解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了解中国的饮食文化、孝敬传统文化。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 2021年11月19日在首届中国网络文明大会上发言指出,讲好中国故事,要注重以小见大,全方位、多角度诠释中国发展成就。要在融通中外上下功夫,找到中外利益交汇点、话语共同点和情感共鸣点,找准国际交流的公约数,用西方受众听得懂的语言、听得进的方式、听得信的内容,让中国叙事成为世界叙事和国际共识。要注重展示普通中国人的生活,用小切口展现大格局,用小故事讲述大道理,力争将我国发展成就的硬事实,在境外新媒体平台上实现软着陆,展示一个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用接地气的方式去塑造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潜移默化地影响受众形成客观正面的中国观。
去年以来,中新社在国际传播中主动设置议题也值得华文媒体借鉴,如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主题报道中,中新社策划推出《外国友人与中共》和《外眼看中共》等专栏稿件,借境外、党外的“外嘴”讲述中国共产党的故事,让报道更具说服力和感染力。2021 年伊始中新社又推出学理型融合专栏《东西问》,聚焦文、史、哲、政、经,以促进中华文化海外传播,推动东西方文明交流互鉴为重点,创新内容生产和传播方式。
从中国共产党的“十万个为什么”到《东西问》专栏的议题设置,中新社一直坚持“官话民说、硬话软说、长话短说、空话不说、中话西说”,努力以事明理、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用最易被海外受众认知、理解和接受的语态,回答外界的疑惑与关切:“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
结语
海外华文媒体在传播中华文化、在讲好中国故事方面,一是要讲清中国和平崛起背后的真正原因和动力,切实回应国际社会的关切和疑惑。中国和平崛起“故事”的核心,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的卓越领导,在于中国探索出了一条适合自身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二是要把中国的成功故事,同世界各国的利益结合起来。中国的发展,不仅将惠及中国,也将惠及世界各国。这个故事讲清楚了,才会使中国故事成为全世界的“故事”,才能真正“入耳”、“入心”。在讲故事的时候,要遵循国际新闻传播规律,尊重宗教经典,特别是在跨文化传播的时候,尊重别人的宗教仪式,尊重别人的社会风俗和伦理道德,只有彼此尊重,才能更好地讲故事,让对方听进去故事。针对新媒体环境下受众年轻化的趋势,讲好中国故事需要根据受众特点,结合互联网思维提高传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唯有如此,才能引导各国民众在感受当代中国发展、感知中华文化魅力中,理解中国、亲近中国、认同中国。“一带一路”的建设和互惠共赢的理念才能接地气,融通中外,中华文化的价值观、中国和平发展观才和世界民心相通,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才深入人心。
国际传播界·2022年 第1期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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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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